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8日下午3時35分在本
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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