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正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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