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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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北市私立仁慈老人養護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養護費用事件,經本院98年度北
簡字第7765號、98年度簡上字第6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
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由聲請人墊付
第一審抗告費1,000元由相對人墊付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由相對人墊付
合計7,7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宜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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