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蔡血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原告就上開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22652分之1132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600元【計算式:三姓寮段256-2地號土地面積4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11326/22652=3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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