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之判決罪刑確定,而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