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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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05號),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96年8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