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463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133號),判處罰金銀元2千元即新台幣6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易服勞役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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