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92號原告 徐曉萱 被告祭祀公業 永熾昌 兼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伍佰元,尚不足捌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