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監造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78號原告 謝偉杰 即謝偉杰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謝昀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海山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1,0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8,41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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