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7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石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