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8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古文碧 被告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許志遠 被告 許志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