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33號原告 鄭安惠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峯 律師被告 林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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