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29號原告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雪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6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9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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