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重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