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傅中樂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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