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通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雪芳 間因99年度婚字第87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