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號聲請人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桂榮 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即買賣契約總價金,計算式:大境D戶買賣總價0000000元+大境E戶買賣總價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4,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