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葉明通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占用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又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即若逾期未陳報則以該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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