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37號再審原告 張憶如 再審被告 李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5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