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黃淑卿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計算式:大境D戶買賣總價0000000元+大境E戶買賣總價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