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汽車及機車之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告 張小玲 訴訟代理人 黃明輝 被告 廖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及機車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汽車(車牌號碼:00-0000)、系爭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之市場交易價值】,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
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