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48號聲請人 汪維琦 代理人 汪廖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