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