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甲○○被告丙○○
弄1號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