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
許雅芬 律師被告辛○○
戊○○丁○○甲○○乙○○己○○辰○○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庚○○住同上被告卯○○住臺南市
居臺南市寅○○住臺南市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
陳文忠 律師被告丑○○原名 蔡明晃
住台南市癸○○住臺北市
之2壬○○住臺北市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臺南市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㈦關於「丁○○」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