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7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佳晉布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三五○六六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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