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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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鄭葉金
巷1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鄭萬盛 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所占派下權比例。
二、以被告等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