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鄭葉金
巷1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鄭萬盛 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所占派下權比例。
二、以被告等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