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瑞琪
黃建章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就杜瑞琪、黃建章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杜瑞琪、黃建章互相告訴對方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人認皆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並經告訴人杜瑞琪、黃建章於101年10月25日分別具狀撤回對被告黃建章、杜瑞琪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