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25號上訴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巷3弄38衖5之2號己○○
巷7弄4號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國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33,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