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
二、茲以被告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拘票在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