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 祝睿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清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清煌所有坐落高雄○○○區○○段744、
745、76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台端所附之謄本記載為他項權利個人全部)。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台端聲請狀均未附)。
三、相對人蘇清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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