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36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㈠債務人楊文仁於104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5,39
5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5,750元整、消費款21,74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76,77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23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522元整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900元整。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