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814號債權人 曾懷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玉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求自105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情及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