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鄒蕙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村梅 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808元【計算式:上訴人於原審減縮後之聲明(608,894元+56,783元=665,677元)-上訴人第一審勝訴之金額10,869元=65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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