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明儒律師
王志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杰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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