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柏良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柏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馮柏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及8月(聲請書漏未記載8月部分)確定,並於民國105年3月4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觀察勒戒,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5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12月1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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