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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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連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連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連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685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緩│有期徒刑6月│││刑3年││├──────┼────────┼────────┤│犯罪日期│99年9月26日晚上│100年2月4日凌│││9時許│晨2時40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414號│偵字第11134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實││605號│168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0日│100年11月15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決││605號│1685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12月13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備註│經板橋地院101撤││││緩159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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