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陳品璇
號被告頭份華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黃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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