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原告就訴外人 吳芷駖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吳芷駖邀同被告甲○○為保證人於民國(
下同)93年2月11日與原告訂立住宅貸款契約,向原告借用
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期間自9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
3月15日止,並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
,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住宅貸款契約契約第4
條及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增補契約書第1條之約定,其中借款
0000000元為優惠貸款,借款利率自撥付貸款之日起七年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
息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另外借款0000000元利率自93年3
月15日起至95年3月14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房貸指標利率
加碼1.055﹪計算,並自95年3月15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數房
貸指標利率加碼1.555﹪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
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為
3.595%),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應依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應依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訴外人吳芷
駖自95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
期,嗣經原告聲請拍賣扣押物,扣除執行費用後僅受償
0000000元,經抵充後,訴外人吳芷駖尚積欠276926元及自
96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95﹪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
理。而被告甲○○既擔任上開借款之保證人,於訴外人吳芷
駖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為此,爰依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住宅貸款契約書、板院輔字
第96執明字第12556號債權憑證、分配表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
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係指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另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需
當事人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明文。普
通保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即學說上所謂檢索抗辯權
,其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及普通保證
人請求連帶給付借款,於法固屬無據。惟普通保證人之給付
義務並未消滅,且在債權人訴之聲明範圍內,則普通保證人
主張檢索抗辯者,法院固應為附條件之判決,若保證人未到
場主張檢索抗辯權時,為符合保證債務之補充特性,准法院
仍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將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司法院74年
廳民一字第302號函參照)。本件訴外人吳芷駖向原告借款
尚未清償完畢,被告擔任普通保證人,被告於原告就訴外人
吳芷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即有給付之義務。從而,
原告本於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原告就訴外人吳芷駖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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