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92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 張起貴 於民國(下同)81年10月持其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乙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竟不獲兌現,雖經多次催討,亦置
之不理。嗣後訴外人 張起貴業 於90年5月24日死亡,被告
為其合法繼承人,亦未依法拋棄繼承,爰依消費借貸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000元,及自8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訴外人 張銘 是訴外人張起貴之父親,而被告是訴外人張
銘之妻子,訴外人張起貴欠原告300,000元,而訴外人
張起貴業於90年5月24日死亡,訴外人張銘亦於94年9月
22日死亡,而被告亦無拋棄繼承,所以請求繼承人即被
告負擔前開債務。
⑵原告於96年間就已經起訴了,當時係以訴外人張起貴為
被告,但因訴外人張起貴已經死亡,所以原告始另至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主張:
本件借款已經超過15年,被告自得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
時效,原告不應向被告請求。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兩造之主要爭執在於:原告之借款請求權是否已因時效
完成而消滅?
四、經查: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又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
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125條前段
、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則有關
原告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即應適用前開15年之時
效期間。查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張起貴於81年10月間向原
告借款,約定於81年12月19日返還等情,有其提出之系爭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件等影本為證,則依前開民法第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是原告自81
年12月19日起即得向被告之被繼承人張起貴行使其借款返
還請求權,準此,原告本件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自81年12月20日起即已開始起算,算至96年12月19日止已
滿15年,則自96年12月20日起應即已逾15年之時效期間。
(三)查原告於97年1月10日始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返
還借款之訴,依前開說明,顯已逾15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
,則被告主張原告之請求已罹於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等
情,自非無據。
(四)原告雖又主張其於96年間就已經起訴了,當時係以訴外人
張起貴為被告,但因訴外人張起貴已經死亡,所以原告始
另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惟按時效固得
因起訴而中斷,但若撤回其訴則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就本件債權請求權雖於96年11月28日
向本院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惟其於97年1月3日本院調解程
序時當庭撤回,有本院96年度板簡調字第1002號卷宗可稽
,依前開說明,尚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況原告於前開事
件係以訴外人張起貴為被告,亦不能謂其前開起訴對本件
被告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是原告主張其請求權之時效未
消滅云云,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陳,本件原告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且
被告亦據以抗辯,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300,000元及自
8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於
法即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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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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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張起貴│81.12.19│81.12.19│300000元│CH0000000│
│小企業││││││
│銀行安││││││
│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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