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33號

聲請人 李春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尚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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