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316號債權人彩虹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正確標的及數量(載明正確之金額)。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