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柱 即全家便利商店澤曜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2,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幣14,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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