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郭宗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丁○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