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南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