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2號
原   告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徐家樹
被   告 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國城
訴訟代理人  魏焜秋
       陳樹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調解不
成立,因原告未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9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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