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芳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妙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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