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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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同上甲○○同上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被告戊○○
乙○○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7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