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7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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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7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7328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零貳元,及就其中壹萬玖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