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41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相對人魏鎮「峰」之姓名有無錯誤,如有
錯誤請予更正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